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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平台法庭笔记丨新春佳节很开心 这些事情要当心
米乐M6平台法庭笔记丨新春佳节很开心 这些事情要当心新春佳节来了,走亲访友、游学旅行都是常事,但红红火火的节日氛围下,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现问题。以下三个案例涉及借钱、游学和补缴社保,三个都非常典型,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儿。
小王因手头紧欲向老罗借款42.5万元。老罗对小王的还款能力表示质疑,小王表示其姐夫小钟家境很好可作为保证人。
事实上,小王知道姐夫不愿意作为保证人,故找到其另一债权人老张,表示老张如同意帮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小钟”一名,即可在借到钱后立马归还先前欠老张的1万元,老张思考再三同意了。
于是乎,小王、老罗、老张相约至小王家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小王,为购买房屋向出借人老罗借42.5万元,还款期限为3个月后。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未能如期归还本息,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保证人小钟对上述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1年。老张以小钟的名义签下担保。
随后的日子里,小王未能按时还钱,老张将小王诉至法院,并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能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无奈之下,老罗将老张诉至法院。庭审时,老罗提交了签约现场拍摄的老张签名过程视频。老张辩称是出于好意帮忙从而无偿代为签名,从始至终没有成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
结果:老张对小王的债务(本金42.5万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及利息)向老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老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黄埔法院胡梓苑法官认为,本案属冒用特定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意欲使法律效果归属于该特定人的情况,可准用代理规则。
老张冒用小钟名字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合同双方主体作出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小钟并未参与合同缔结过程,未作出意思表示,亦未作出追认,故《借款合同》中保证合同并未成立,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本案中,老张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假冒小钟名义,作为保证人签署了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不诚信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当主债务逾期时,作为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陈女士想让儿子小佳出去旅游增长见识。她在公众号看到拓展公司(化名)发布的“情商精英营”招收10岁至17岁的学员前往某风景优美的岛屿游学,宣称会带孩子们合作做任务,提高情商和团体精神。
对此,陈女士十分心动,立即帮儿子小佳报名参加该精英营并支付费用4180元,并与拓展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拓展公司)有责任对乙方(陈女士)子女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子女人身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活动当日,主办方拓展公司与徒步公司(化名)合作,让其负责精英营活动的行程规划,并各自派出工作人员带领37名学员上岛。
徒步公司的员工联系岛上自行车租赁商行租用多台自行车,安排学员们骑车环岛。14岁的小佳在学员中年龄偏大,故工作人员安排他与9岁的小学员共骑一辆四轮双座自行车。行驶至某斜坡处时,工作人员指挥学员们减速通过,但由于坡度较大,小佳的车辆失控冲出路外,跌进路边蕉林地,小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佳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拓展公司、徒步公司及自行车租赁商行共同赔偿因其共同侵权而导致小佳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12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38万元。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拓展公司、徒步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小佳父母连带赔偿138万元。徒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洪法官认为,拓展公司、徒步公司对外均属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全部过错,属共同侵权,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各类活动的兴起,参加的孩子越来越低龄化,组织活动的机构鱼龙混杂,活动过程中孩子出现意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冬令营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意识米乐M6,组织活动前应当取得相关资质,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广州社保断缴有福了!可助您一次缴纳1年-15年社保,只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就能申请补缴社保享受养老福利,退休领取养老金,快至30天交齐社保,办理不成还能退款……”网络平台上不断弹出的广告消息,让急需补缴社保的受害人赖某等动了心。
2021年10月,甲公司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上投放广告,虚假宣传甲公司可以快速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并指使公司职员通过各种营销手段,诱导被害人与甲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承诺为赖某等83名被害人或其亲友“社保补缴”事项,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社保补缴费用”首付款。
甲公司收到被害人支付的首付款后,将资金主要用于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及弥补先前的亏损,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截至2022年8月29日,甲公司共计骗取赖某等83名被害人支付的“社保补缴费用”首付款共计4662153元,后因无法办理“社保补缴”事项,向上述被害人退还款项共计244350元。
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了消除甲公司客户到公司要求退费对甲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利用乙公司、丙公司作为经营平台,谎称可以为客户“社保补缴”业务,指使甲公司职员以办理“社保补缴”的名义继续诱导李某等13名被害人与乙公司或丙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向乙公司或丙公司支付“社保补缴费用”首付款共计692640元。
2022年7月,被害人先后报警。同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涉嫌合同一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甲公司犯合同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合同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林某犯合同罪(个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赖某等83名被害人退赔共计4417803元;责令被告人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等13名被害人退赔共计692640元。
法官说法:黄埔法院法官张庆国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并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亦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甲公司与部分被害人签订协议后,被告人林某曾与他人商谈有关合作事项,但双方并未就合作事项签订协议。案发前,甲公司亦未成功办理一例社会保险费补缴事项。
法官提醒:大家要警惕“社保一次性补缴手续”等骗局,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应提前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等咨询服务,通过正规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