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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吉水一居民购买新型电子捕猎器猎捕野猪和麂子

2024-02-26 1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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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吉水一居民购买新型电子捕猎器猎捕野猪和麂子这本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画面。可有些人为了口腹之欲,总爱铤而走险,在禁猎期穿梭于深山老林,非法捕捉野生动物。这不米乐M6,吉水有一男子在网上购买了新型捕猎工具,准备设“套”猎捕野生动物,没想到却将自己“套”进了法网!

  近日,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市局摸排到的线索:吉水一居民在网上购买了一种新型电子捕猎器,并围绕这条线索开展侦查。经过民警调查取证,发现购买者为乌江镇的一名女性刘某。民警立即前往刘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在刘某家的冰箱内发现13份冰冻的野猪肉、麂子肉及内脏。除此之外,刘某家中还有8种宰杀野生动物的工具及电子报警器1套。

  原来,刘某之子彭某为了满足自己的食欲,在今年的3月份,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新型电子捕猎器以及各种宰杀工具。随后,将捕猎器安装在乌江镇的山场上。迄今为止,彭某共猎捕到一只约80公斤的野猪及一只重约20斤的麂子,与母亲运回家中宰杀肢解,彭某将这些“野味”一部分送给亲朋友好友食用,一部分放在冰箱里冰冻供自己日后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在我们吉水,吉水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也就是说,彭某使用了禁用的狩猎工具在禁猎区狩猎,触犯刑法。对此,吉水县公安局对彭某、刘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提示:野味不代表美味,不懂法不代表法律不存在,千万记住,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成为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正当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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