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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平台关于最高院前法官、中植系现总裁颜茂昆“进去”的几点感慨

2024-04-09 1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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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乐M6平台关于最高院前法官、中植系现总裁颜茂昆“进去”的几点感慨“中植系”暴雷不久,集团总裁、首席风控官颜茂昆终于也“进去”了——他曾担任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审监庭庭长,也曾是“法官下海”的代表性人物。

  三是进入高校做教授,如上海交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最高院知产庭原庭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最高院研究室原副主任)等;

  五是做律师或担任律所“顾问”,这是法官下海最主要途径,比较知名的当属创办天同所的蒋勇律师与创办国宏所的辛志宏律师——前者曾短暂担任最高院员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下海”;后者担任过最高院落马领导的首任秘书,媒体其创办的律所在最高院的股权争议案标的过千亿最终自己也出事“进去”了。

  如最高院原副部级专职审委会委员、二巡庭长胡云腾法官在中国社科院法学院工作期间,也曾在科华律师事务所做过兼职律师。

  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官,1994年9月至1997年9月间曾任山东世纪国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后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不久进入最高法院工作。

  前两年“出事”的最高法院某位明星法官曾经做过十几年律师,博士毕业后进入最高法院并曾担任审监庭及二巡、三巡副庭长,还曾当选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曾经被视作“律师上岸”的杰出人物。——他与颜茂昆们的际遇米乐M6体育,着实令人唏嘘。

  如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贾清林律师经最高院公开选任,担任立案二庭审判长;笔者曾经的大成上海同事商建刚律师2015年经公选先后成为上海二中院、上海知产法院高级法官(最终,七年后他还是离开法院进入上海政法学院担任副教授)。

  曾经,组织部门为多地中、高级法院配备党派副院长,其中包括多名专、兼职律师,如2002年时任安徽省律协副会长、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利民律师被选任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十年前,笔者以笔试全省第一的成绩由律师转行进入某省会城市中级法院,从助审员、审判员、审委会委员逐步成长,直到十年后离开法院到北京重新做律师——此后,也曾有过数次“转岗”的机会。只是习惯了这个职业带来的独立、自由与体面之后,很多东西再也回不去了。

  做律师得“蛮拼的”——无论为生存、为发展、为江湖地位还是因为责任心、荣誉感,都是不进则退、不努力就要被淘汰。

  能够在“官场”混出来的个个堪称“人精”!笔者所认识的从体制内出来做律师也几乎没有一个做得太差的。——但要适应社会大环境做好律师,以笔者自身体会,至少需要做到“一个彻底放下”、实现“三个根本转变”、学会“整合三种资源”。

  首先是千万不要轻信律师如何富裕、洒脱之类的传言。——所谓律师,其实是这世上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职业;所谓“大律师”,不过打肿了脸还要拿放大镜给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所谓“名律师”,不过是打肿了脸还要到处拿放大镜给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

  一旦离开机关、脱离组织,一切与之相关的级别待遇、生活保障、职业保护、单位福利、公共资源等等,都将离你而去。你出行或许不再有公家接待,不再有同事、下属迎送;你要学会自我强大,要学会与同事、同行“抱团取暖”,学会与客户共同成长。

  中国官场的残酷生态,使官员稳重、内敛、压抑,容易保守、缺乏创造性,凡事以程序正当、合理合法、不引发矛盾、确保自身安全为第一原则。而官员本身原本就是以维护社会稳定运营为首要职责,亦应当偏向于传统与保守。

  中国市场的浮燥生态,其实给拟转型法官(官员)提供了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人性的洞悉与把握往往成为最深刻的致胜法宝。在机关工作过,往往对社会与人性会有更深刻的理解。核心在于放下身段,对法律服务市场有一种理性认知,将官场积累的专业技能、人生智慧与相关人脉与律师业务有一个合理衔接。

  法官居中裁判,强调社会正义,强调利益平衡。律师则是客户的“法律雇佣军”,需要从客户角度出发,寻找和思索一切有利于客户的证据、法律规范、法理依据、司法先例,尽可能在法律范围内动用一切资源,努力实现客户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依然是从法官心理判断事物甚至如领导般居高临下,需要尽快适应从裁判者到运动员的心态与状态变化。

  其二,与志同道合者创办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还是加盟律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高大上的规模所、灵活舒适的中小所、精品化的专业所等各有所长,相当程度上也要靠缘分。

  一是学习、尝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如担任法律顾问,从事IPO、PE、VC、M&A、资产证券化等非诉讼法律业务;二是与团队律师合作,通过承接案件、指导诉讼、沟通协调等方式“间接参与”诉讼——执业领域原则上以与其长期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关为宜:一是利于专业能力的衔接,二是利于专业声誉的衔接,三是利于专业人脉的衔接。

  人性险恶,对“脸熟”式的人脉不要寄予过高期望。——除非结成“利益同盟”或你能够带给对方相应资源回报,否则不必过度迷信关系。

  从法院、机关里出来要时刻记得“讲规矩”,不要“得瑟”、不要给人“添麻烦”。你做好了,从前的“关系”才可能得以维护与升值;你做不好,只会招人同情与鄙视,所谓的“关系”也会一文不值。

  可以相对快速而“干净”地实现财务自由。律师的自由,其实是建立在更加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从前有组织罩着你,现在你“得瑟”只会是砸自己的招牌甚至砸自己饭碗。

  回答说:因为再也不用去“屎上雕花”浪费生命或写学习什么代表心得体会的GP文章了!至少你还可以保持沉默——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律师服务一切机构,但绝非资本的附庸或权力的打手。

  你对出来做律师足够动心么,还是自我安慰式的梦想而已?如果不是足够动心且具备足够“”与“冲动”,就不要辞职出来。

  放弃机关那一切能够“甘心”么,如果不出来做律师就“死不甘心”么?——如果还是梦想着机关好处与律师自在全都想要,如果不能心甘情愿放下过去,就不要辞职出来。

  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不同角色。

  法律人的地位取决于法治进程;法律人的声望取决于自身的修为与贡献。——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律人的理性、良知与责任,便是要在权力无度与民粹暴戾之间,建构起理性的防火墙。

  “体制内法律人”属于广泛意义上官僚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纳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范围。而律师没有“编制”,即便才华出众、能力非凡也难以进入干部考察任用的体系内部——除非,组织的特别需要。

  极少数律师“点缀式”地被选任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副院长或是政府机关的官员毕竟是凤毛麟角,不至于对体制内的干部们造成冲击。但如果使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乃至政府官员的数量大增甚至制度化,就将使从前依照干部人事制度产生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的“单一”体制演变成有相当部分干部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双轨制”。

  这种选拔的“双轨”制对长期身处官僚体制内的“干部”们必然产生巨大冲击——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利益上。选任“双轨制”必然强烈冲击着“官本位”制内的干部们观念上长期形成的自尊与优越,而这种失落感与危机感又几乎必然激发体制内部的某种“自卫”本能。

  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官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而无望,官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而不得,于是开始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起来。

  某种意义上,“干部”们的稳定与地位,是以其长期相对低下的个体合法经济收入和受到相对更多的约束为代价获取的。而“优秀律师”们在拥有了足够的“银子”后再大举“上岸”成为“干部”,就不仅自然拥有了干部们所拥有的地位与稳定,还同时拥有着其他干部们所无法合法拥有的金钱与财富,必然招致体制内的排斥乃至打压。

  构筑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要在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设立隔离带,还需要在法官与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解决因体制性弊端所致的司法不独立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法院与地方党委间的隔离带。这与党的领导绝不矛盾,党的领导要体现在方针政策上,而不是对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批示上。

  ——法院与间的隔离带。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及其会监督绝不矛盾。现行宪法体制下,法院虽由产生并对其负责,但绝不意味着可以行使法院之上的司法裁判权。

  ——法院与政府间的隔离带。法院因为“端政府的碗”而不得不受制于行政权力是一种无奈,改革法院的经费来源机制值得关注。

  ——法院与检察机关间的隔离带。如何体现“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不是共同作为打击犯罪的“刀把子”,是实现法治与保障的要求,要适当隔离而不是“提前介入,共同办案”;要妥善处理监督与干扰的分寸,以避免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法院与民众及其代言人媒体间的隔离带。如何在民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和独立权之间寻求一种均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

  ——上下级法院间的隔离带。当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的“通气”使独立审判和二审终审流于形式,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审判法官与院庭长及其他法官间的隔离带。虽然中国目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审判法官独立意志的裁判是审判独立不可或缺之意。现行中国法官素质和审判体制现状下,如何不断完善法官裁判的科学性是独立审判的一个重要内容。

  需要明确的是,隔离带绝不意味着法院不接受党的领导、的监督,绝不意味着法院与政府和检察机关站在对立面,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拒绝监督忽视群众意见,绝不意味着法院应该生活在真空中不受任何“地缘因素”影响,而是确保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干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法院裁判的问题,可以依法定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对于法官的违法裁判,可以依党纪国法予以惩处。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年,韶华易逝而时光不可逆。无论律师或是法官,任何职业都只是我们感受人生实现自我价值的载体。我们想做的事情或许很多,但真正能够做的却往往非常有限。无论选择做了法官或是律师,我都希望我们能够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我们是在做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在做足以对得起先人、对得起自己和家人、对得起子孙后代的事情。无论选择了做法官或是律师,我都希望我们能够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既要能从这个职业中感受到尊严与愉悦,又能够充满尊严、坚守底线地做我们的事业。——这样,我们这一生就能够有一种温暖、踏实的生命归属感。

  笔者曾经作为律师考进法院当法官,又从法院辞职到北京做律师,深知个中之不易。对于前来商量是否应该出来做律师的体制内朋友原则上坚决反对,这就好比朋友离婚时的所谓“劝和不劝离”吧。陆续面试过一些准备辞职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基本都三十来岁大好年纪。一方面对他们的未来充满信心,一方面替法院、检察院感到某种悲哀,更对未来司法隐隐感到担忧。想想自己也是三十五岁才从法院辞职来北京做律师的,也得到过诸多业界前辈的提携与帮助。所以,对于那些“理性”地下定决心投身律师事业的,笔者一定尽全力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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