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分类>>

传媒观察|短视频够“短”、注明来源就能免责?奥运报道、传播谨防侵权

2024-08-28 21:32:37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传媒观察|短视频够“短”、注明来源就能免责?奥运报道、传播谨防侵权巴黎奥运会作为重大体育赛事,关注度高,是媒体角逐的重要战场。媒体、企业会借助奥运策划、推出一些品牌宣传、营销活动。但奥运报道、借势奥运宣传也需谨慎,因为一不小心就会侵权、惹官司。巴黎奥运会报道、宣传,应如何避免侵权?

  一是,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是,属于奥委会组织委员会所属,包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识,奥林匹克火炬、徽章、奖牌和纪念章等。

  三是,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此次巴黎奥运会标识受到严格监管,奥运五环、口号、旗帜,包括“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员”等词语,还有与巴黎奥运会本身相关的一切吉祥物、火炬、官方海报等都受到版权保护。在奥运会期间,以上元素均由巴黎奥运会组委会负责监督其正确使用,只有官方合作伙伴被授权使用。

  除了在法国各地专门体育场比赛外,本届奥运会还将会有多项赛事在巴黎的标志性场所举办,如开幕式会移至塞纳河河道及沿河举行。

  “奥运会相关标识、与巴黎奥运会相关的赛事体育场及巴黎的标志性场所等在内的所有奥运元素都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范围,必须获得授权才能使用。”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朱巍谈道,任何未经授权利用奥运元素的商业行为,比如把巴黎奥运会的标志印在商品上进行销售、传播,都涉嫌侵权。这种重大体育赛事的侵权类型具有多样化、全链条特征,需要高度重视。

  体坛周报新媒体总监李旸提醒,媒体做奥运报道时,可以使用奥运元素。但是原创图片、视频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才能使用。合作方会找媒体联合策划、举办一些品牌宣传活动,媒体如果未经授权将奥运元素商用,则可能会侵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为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六种,分别是:

  一是,总台拥有2024巴黎奥运会在中国内地及澳门地区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许可权利。未经总台授权,其他单位不得直播、转播相关内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讲道,全媒体权利就是指,无论是总台大屏端、网站及客户端等平台刊播的巴黎奥运会内容,还是通过视频、短视频、图文等形式的奥运报道都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媒体要使用,必须获得授权。分许可权利,就是总台可以将获得的权利进行二次授权、分销。

  二是,总台已授权中国移动咪咕以直播、延时转播、视频点播及短视频方式,抖音、快手、腾讯以视频点播及短视频方式,北京体育休闲频道、上海五星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以电视转播(不含新媒体平台)方式提供2024巴黎奥运会赛事节目。同时,总台与中影合作将在全国部分影院提供巴黎奥运会直播观赛服务。

  王辉认为,这等于是划定了可以二次传播的对象范围及方式。而且,不同的授权单位获得的权利类型也不同。比如,中国移动咪咕拥有直播、延时直播、视频点播及短视频4种传播方式,抖音、快手、腾讯视频拥有点播和短视频两种方式。

  三是,除授权合作单位外,未经总台授权不得通过各类音视频传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应用软件),及在前述平台开设的各类账号、小程序,以直播、延时转播、点播、轮播、剪辑、动图、视频下载或剧场院线放映、公共场所播放等任何方式,使用2024巴黎奥运会音视频节目内容及相关广播电视信号。

  朱巍讲道,总台的这条声明其实是列举了侵权的方式,既包括传统的未经授权的转播、点播,又包括比如动图制作、剪辑、翻拍等的二次创作与传播,以及小程序、新媒体账号衍生出的新的侵权方式,只要是未经授权,且存在商业行为,上述方式都涉嫌侵权。

  去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擅自“盗播”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节目的侵害广播权、广播组织权纠纷案件。

  被告未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及移动端APP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实时同步全程在线直播服务,并且其在移动端APP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宣传和推荐,在具体的涉案节目直播画面中故意遮挡CCTV台标、设置弹幕互动、鼓励用户对直播节目进行打赏、发红包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四是,不得利用总台2024巴黎奥运会节目或以直播、转播2024巴黎奥运会及奥运会媒体合作等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奥运会媒体权利进行的隐性营销行为。

  所谓借助奥运会进行隐性营销,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未经授权“蹭”奥运的热点,进行商业营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比如,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某酒厂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许可的前提下,生产了一批标注为“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的产品,因为侵权被罚款六万多元。

  今年5月,总台就在一份声明中提到,个别互联网平台在未获取总台媒体权利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招商材料中宣称享有2024巴黎奥运会赛事直播、点播集锦、核心赛事内容全域分发等权益设置“奥运页卡”示例,展示提供赛事集锦和直播场景。

  建议媒体、企业合法合规运用奥运相关元素进行宣传,规避隐性营销带来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防止因侵权、处罚导致舆情,给品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权利授权许可,擅自利用著作权任拍摄或录制的照片、视频等进行“二次创作”,仅注明出处或提示“版权归原权利人所有”“图片素材来自网络”等无法免责,很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只有当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特定情形,既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又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时,才能构成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如今,短视频成为主流传播方式之一。一些媒体、自媒体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奥运体育赛事中的精彩场景、画面剪辑、编排制作成短视频,或在自制短视频中使用奥运赛事的片段,进行二次传播。短视频虽“短”,但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授权使用,就可能侵权。短视频的“短”并不构成侵权免责条件,不能有只要视频够短,就不会侵权的侥幸心理。

  2022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了总台诉聚力传媒侵权案。聚力传媒在其运营的“PPTV视频”网站设置“世界杯”专题页面,截录总台享有专有权利的2018世界杯电视节目米乐M6平台,制作800余段GIF格式视频,擅自通过直播间实时转播比赛电视节目构成侵权,判赔总台400万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505号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运动员本人也有参与商业活动的自由。体育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商业价值。未经体育明星本人同意或合理使用其肖像,并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就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