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分类>>

将驰名商标的部分内容用于不相同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2024-01-22 21:54:36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将驰名商标的部分内容用于不相同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只限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对于任何生产厂家企图利用“傍名牌”的策略,将自己的产品同某些商品同国内驰名商标进行,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度,这种行为即是商标侵权行为。例如,某手表生产商将“茅台”商标和形象作为其产品一部分。也存在其他现象,例如将国内外驰名商标进行部分改变,利用其一部分重要特征结合其他特征“创造”出一种新的商标,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国外某知名品牌“XXXDOG”享誉全球,该品牌主要用于童装、男士用品、体育用品等方面,产品在世界各个角落都能找到。该品牌2001年在中国注册,并在国内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WZ新能源设备厂是一家专门生产户外备用电池的本地企业,主要户外运动领域,将公司的产品定义为一种年轻人喜爱的“潮牌”,由于“XXXDOG”生产户外用品,所以WZ新能源企业打算退出一款新的户外移动电源命名为“XXX狗”,并且商标图片同XXXDOG的图片基本一致,只是将XXXDOG的商标图片中的哈士奇狗的表情稍微改变,并给哈士奇配上一顶帽子。2019年10月,“XXXDOG”商标持有人,以WZ新能源企业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起诉至法院。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侵权商标是否足以误导公众,使得一般公众认为其商品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具有某种关系,从而让一般公众认为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或者两个企业是同一企业的不同分支部门米乐M6官方网站。这里的公众是一般大众,而非专业人员,且误导公众是指不需要公众以非常注意的方式仔细鉴别两者的区别。例如“X师傅”和“X帅傅”,一般公众除非特别仔细的进行鉴别,否则无法区别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另外,将国外产品进行翻译并使用,也可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例如将“DISNEY”翻译为“迪斯尼”并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本案的WZ新能源设备厂,直接将XXXDOG翻译为”XXX狗“并将其商标图案做了微小改动直接用于其户外移动电源商品,明显侵犯他人商标权,虽然XXXDOG不生产户外移动电源,但是作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延伸至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

  XXXDOG生产大量户外衣物,帐篷,运动鞋等产品,加入WZ新能源公司也使用类似商标,则会使得一般公众认为其生产的移动户外电源为XXXDOG公司生产的全系列产品,这种行为存在者“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一般会认为是商标侵权,或者是不正当竞争。假设WZ新能源设备厂的户外移动电源质量差,引起事故,势必使得公众认为“XXXDOG生产的某种产品质量不过关,影响其商标信誉。

搜索